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
各区县(自治县)卫生计生委、北部新区社发局、万盛经开区卫 生计生局:
为进一步便民利民,优化服务,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,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,经研究,在全 市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登记对象
一方户籍在本市,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 1 个月的夫妻,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,凭夫妻双 方身份证、户口簿和结婚证(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
或离婚判决书、调解书)进行登记,自主安排生育。
二、受理机构
1.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、社区或乡镇、街道;
2.女方现居住地的村、社区或乡镇、街道。
三、登记程序
1.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,或者进行网上预 约。
2.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,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。
3.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,情况属实的,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 服务证。
4. 信息比对不一致,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,视为比对一致;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 的,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,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 育服务证的原因。
四、便民措施
1.网上预约登记。群众可登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网站(http://www.cqwsjsw.gov.cn),按“网上服务”提示进行预 约登记。
2.实行代理服务。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,可委托他人代办。
五、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、核实信息,发放生育服务证,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。
六、工作要求
实行首接责任制,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、社区或乡镇、街 道,女方现居住地的村、社区或乡镇、街道,在进行生育登记及 发放生育服务证时,具有同等职责,不得互相推诿。
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行,以前与本 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附件:重庆市生育登记服务表(样表)
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
2015 年 12 月 28 日
附件
重庆市生育登记服务表( 孩)
(申请□ 代办□ 补办□ 补打□)
女方姓名 |
联系电话 | |||||||||||||||||||||
身份证号码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户籍地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现居住地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婚姻状况 | 初婚□ 再婚□ | 子女情况 | 姓名: 孩次: | |||||||||||||||||||
男方姓名 |
联系电话 | |||||||||||||||||||||
身份证号码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户籍地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现居住地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婚姻状况 |
初婚□ 再婚□ |
子女情况 |
姓名: 孩次: | |||||||||||||||||||
目前孕育情况 |
□未怀孕 □已怀孕( 周) □已分娩(补办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
登记承诺:我们夫妻自愿进行生育登记,保证以上所述婚姻、生育、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, 且无遗漏,如有不实或者遗漏,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 双方签名或盖章(手印)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委托代办(代办人填写):受 、 夫妻委托,代为办理生育服务证,对 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真实性负责,如有不实,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代办人(签字): 身份证号码:
与委托人关系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信息双向比对:通过人口家庭系统与《登记表》核实比对,结果一致。愿承担核实比对责任。 核实人(签字): 登记单位(公章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经办人 | 联系电话 | 登记时间 |
注:一孩生育登记服务不填子女情况